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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2018年12月版

重要提示:
1.龙卡家庭挚爱信用卡年费收取标准如下:
银联版:主卡年费580元/卡/年,主卡无刷卡免年费优惠,且无论是否激活,均收取年费。附属卡年费300元/卡/年,2017年12月31日前每张主卡可免费申办两张附属卡,不收取年费。
VISA版:主卡年费580元/卡/年,附属卡年费300元/卡/年。实行主附卡均免收年费的优惠政策。
2.主卡申请人基本条件为年龄介于18-7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地区)、外国公民。附属卡申请人须年满13周岁。
3.请随本申请表一并提供:主卡、附属卡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内人士提供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4.提供您本人的工作证明、收入证明、房产证明、车产证明、金融资产凭证等证明材料,将有助于您的申请得到尽快处理。
兹声明:
1.本人已仔细阅读了本申请表所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和建设银行网站发布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对协议和章程条款的含义及相应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
2.本人已充分了解相关信用卡的服务内容并愿意遵守相关规则,同意接受建设银行通过短信、彩信、微信、电子邮件、宣传单页等方式推荐相关产品及服务。本人同意按建设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承担各类费用。不满足免息还款期享受条件时,本人同意建设银行自银行记账日起,根据实际欠款天数,按每日累积欠款余额乘以日利率计息,按月计收复利。
3.本人已充分了解,外币交易自动购汇信用卡产品,所有外币交易均由建设银行自动折算为人民币入账,并以人民币还款即可。
4.本人已充分了解,优质客户快速办卡业务中,通过短信方式核发的无介质卡片自动开卡激活,持卡人可即时使用快捷支付等无需密码支付的功能。
5.上述本人填写的约定账户为本人在建设银行开设的实名制账户,且账户状态正常,如有不符,本人同意建设银行终止上述约定账户还款授权,由此产生的全部利息和费用由本人承担。
6.本人同意主卡持卡人负责向附属卡持卡人告知用卡相关事宜。
7.如本人使用相关信用卡并满足免费获赠航空意外保障等保险权益的条件,本人同意建设银行为本人订立相关保险合同,将本人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本人认可相关保险金额。
8.本人同意在申请联名信用卡并获建设银行核准时同时成为该联名信用卡合作方的会员,并遵守其会员规则。本人同意建设银行有权将本人信息提供给联名合作方、外包催收公司。
9.无论申请成功与否,本人均不要求退回本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
龙卡信用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申领使用龙卡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达成协议如下:
双方知悉并同意共同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甲方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网站查询《章程》、《龙卡信用卡使用指南》(以下简称“《使用指南》”)、本协议内容及信用卡相关业务规则。
一、申领
1.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如甲方信息发生变更,应立即通过乙方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通知乙方更改。如乙方无法通过甲方预留信息与甲方取得有效联系,甲方同意乙方向第三方单位和个人依法查询甲方其他有效联系方式。
2.甲方知晓并同意,无论乙方是否向甲方核发卡片,申请资料均不退还甲方。乙方将对申请资料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3.如甲方在本次申请前已持有建设银行信用卡,并以已有卡客户身份提出本次申请,则甲方知晓并同意其填写的已有卡信息(含基本资料、工作资料、联系人信息、约定还款账户等)直接适用于新卡。
4.甲方授权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有关单位及个人,依法查询、留存甲方的身份信息、财产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衍生信息等相关信息,所查得的信息用于信贷审批、贷后管理、额度审批、资信核查、异议处理等相关银行业务。甲方授权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甲方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信用信息(含不良信用信息)等相关信息。
5.为订立及履行本协议之目的,甲方授权乙方,向建设银行集团成员(如建设银行境内子公司)、合作服务机构(如外包作业机构、信用卡权益服务机构等)提供必要的甲方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信用信息等相关信息。
相关合作机构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使用甲方的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将向该合作机构明确其保护甲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合作机构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6.为向甲方提供更好的服务,建设银行将不断优化和创新信用卡产品功能,甲方知晓并同意建设银行使用必要的甲方个人信息,通过短信、彩信、电子邮件、宣传页等方式向甲方发送信用卡相关产品及服务。甲方可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电话或其他乙方指定方式取消上述服务。
7.甲方对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授权有效期至甲方正式销户之日止。乙方承担超出授权查询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8.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资料和信用状况决定是否向甲方核发信用卡,并核定卡片等级、信用额度等。乙方核定的信用卡额度是指甲方信用卡最高可以循环透支使用的限额,人民币和外币共享、主卡和附属卡共享、甲方名下所有信用卡共享。
乙方可根据甲方信用状况提供超信用额度用卡服务,甲方可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电话等渠道取消超信用额度用卡服务。
9.甲方充分知晓信用卡具有网络支付等非面对面支付的固有功能。甲方激活信用卡,即开通相关功能。
10.甲方保证其申领附属卡已获得附属卡持卡人的授权,且附属卡持卡人遵守本协议项下各项约定。
甲方向乙方提供联系人信息应获得该联系人同意。
11.如甲方申请的信用卡包含自动购汇功能,则该卡所有外币交易将自动折算为人民币入账,甲方须以人民币还款。购汇汇率以乙方记账日当天公布的即期结售汇牌价中对应币种的现汇卖出价为准,当日尚未公布的以上一日公布的为准。
12.如甲方申请的信用卡产品包含航空意外保障等保险权益,则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本人及其近亲属(以实际产品权益为准)订立相关保险合同,甲方认可相关保险金额。
13.如甲方申请乙方与合作方联合发行的联名信用卡,则甲方获得乙方核发信用卡的同时将成为合作方会员(以各卡种具体规则为准)。为获取联名信用卡权益,甲方授权乙方,将成为合作方会员所必要的信息提交给该合作方作为会员信息。乙方承诺将向该合作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合作方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14.如甲方申请VISA、MasterCard、JCB等外币单标识信用卡,则甲方知晓并遵守相关卡片仅限在中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使用。
二、使用
1.甲方收到乙方核发的信用卡及所附卡函后,应当及时了解卡函列示的信息,认真阅读并遵循包括《使用指南》及其他建设银行公开披露的信用卡业务规定和有关说明资料。如有疑问,应及时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等渠道向乙方咨询。
2.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方式激活卡片,并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位签上与申请资料相同的姓名;甲方在用卡时如需签名确认,应使用此签名。
3.信用卡卡片所有权属于乙方,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元作为违约金。
4.甲方应当通过乙方指定的途径设置信用卡电话银行密码、交易密码。信用卡电话银行密码适用于甲方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的身份确认;信用卡交易密码适用于信用卡消费和预借现金等交易确认。
5.鉴于交易密码由甲方本人设置,使用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但甲方有合法、确凿证据证明并非本人所为的情形除外。使用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
甲方在建设银行相关渠道设定的电子银行服务身份认证要素(包括用户ID、密码、电子证书、USB Key、动态口令、签约的电话号码、短信验证码、个人生物特征等)和身份认证方式,是乙方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识别甲方身份的有效依据。凡使用甲方身份认证要素发起并通过乙方身份验证的电子银行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但甲方有合法、确凿证据证明信用卡被盗用、冒用的情形除外。
乙方发行的银联IC卡及承载IC卡信息的移动设备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ETC卡等特殊卡种除外),甲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或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乙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甲方可通过乙方手机银行、个人网银、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6.甲方应按建设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现行标准见附件)承担各类费用。乙方费用标准调整生效后,甲方如继续使用乙方信用卡及相关服务,即应按照新的标准承担各类费用。
7.因交易币种不同于结算币种产生的清算汇率,依据相应信用卡国际组织及建设银行最新规定执行。甲方知晓其实际交易至乙方记账期间可能存在汇率波动,同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汇兑损益。
8.甲方办理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应遵守乙方规定的限额。如预借现金限额标准发生变动,乙方将提前公告后执行。除乙方另有规定外,预借现金业务须按笔支付手续费,且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利率标准按本协议第三节“对账及还款”第6条所示。
9.甲方在信用卡中存入资金,如卡内已有欠款或存入资金后甲方消费、办理预借现金业务等产生欠款,存入资金将即时作为还款抵销欠款。抵销欠款后仍有剩余的资金将成为甲方信用卡中溢缴款。
乙方对甲方信用卡溢缴款不计付利息。
10.甲方使用信用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均由商户提供,商户承担所有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全部责任。乙方仅提供信用卡支付服务,与商户之间没有代理、经销、担保等关系。甲方与商户或其他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11.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兑换等相关业务。具体业务规则以乙方网点、网站、电子银行等渠道的公示内容或双方其他约定为准。
12.龙卡信用卡支持无卡、映射卡、二维码等支付应用方式,乙方可根据产品创新、优化的需要进行支付方式拓展。甲方使用相关支付方式,应当知晓并理解相关使用规则和可能产生的风险。
甲方可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在互联网支付平台将本人信用卡(部分特殊卡种除外)绑定支付平台账户。在绑定时,乙方与相关支付平台将根据约定或其他合法的身份验证方式识别甲方身份及绑定操作的真实性。信用卡绑定后甲方可按照支付平台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关联信用卡支付。甲方知晓并理解信用卡绑定为本人自主选择,愿意承担信用卡绑定支付平台可能带来的账户和支付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平台账户被盗用导致信用卡账户的风险和损失)。甲方承诺按照本协议及支付平台相关协议的要求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及其他身份认证信息。甲方因支付平台安全缺陷引发的交易争议由甲方与支付平台自行协商解决,甲方不得以争议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13.为保证信用卡账户安全,甲方应按照如下要求使用信用卡:
(1)妥善保管信用卡、身份证件、用以绑定信用卡的移动电话或其他电子设备。
(2)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卡片信息(包括卡号、有效期、CVV2等)、乙方发送的相关信函、短信等信息。
(3)妥善设置、保管并正确使用交易密码;以手机动态验证码完成的交易,动态验证码视同交易密码;甲方不得将交易密码及动态验证码泄露给他人。
(4)对用卡环境(包括但不限于现实场景和网络环境)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在危险区域和信任度较低的网站使用信用卡。
(5)及时关注乙方发出的公告、风险提示等信息。
(6)其他为防范风险而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
甲方未按安全用卡要求使用信用卡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但乙方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4.信用卡资金应当用于甲方个人消费,不得用于购房、投资、生产经营等非消费领域。如甲方违规使用信用卡资金,乙方有权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三、对账及还款
1.如甲方信用卡账户余额于账单周期内发生变动或前期账单尚未清偿,乙方将向甲方发送当期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2.甲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若甲方未收到当期对账单,应及时联系乙方补发,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延迟或拒绝偿还应还款项。若甲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问,应自交易日后50天内向乙方查询并申请调阅相关凭证。甲方提出交易异议后应配合乙方核查,并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核查材料,如经查实交易结果应由甲方承担,甲方应支付相应费用。对已提出异议的交易,甲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但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同意甲方免除还款责任的除外。
3.甲方使用信用卡发生的欠款,应及时通过乙方许可的相关渠道以相应币种偿还,也可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偿还。甲方选择外币约定账户还款时,约定还款的外币账户须为现钞账户。
甲方应关注不同渠道还款方式下资金在途时间,并提前相应时间还款。
4.甲方选择约定账户还款(含约定账户购汇还款)时,即授权乙方每月在对账单所列到期还款日,按当期对账单所列的应还款额,从甲方的约定还款账户中按约定进行扣款。
甲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日即确保约定还款账户已有足以偿还信用卡欠款的资金,并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否则导致乙方未能按约定扣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和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换(补)发卡、或接受乙方邀请办理新卡的,约定还款授权自动适用于新卡。
若约定账户变更或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甲方应主动与乙方联系并重新确定还款方式。
5.甲方可向乙方申请使用人民币购汇偿还信用卡外币欠款,申请购汇汇率以当日乙方公布的即期结售汇牌价中对应外币币种现汇卖出价为准,当日尚未公布的以前一日公布的为准。约定账户购汇还款的汇率以乙方扣款日前一日乙方公布的即期结售汇牌价的现汇卖出价为准。甲方使用信用额度购汇还款的,使用信用额度的部分作为现金提取,自购汇之日起计收利息。
6.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可以选择按不低于对账单所载最低还款额还款,但当期对账单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对甲方当期对账单全部交易款项从各笔交易记账日起至还款记账日止计收透支利息,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下限为万分之五的0.7倍(折合年化利率上限为18.25%、下限为18.25%的0.7倍),并按月计收复利。如乙方无特别通知,适用于甲方的日利率标准默认为万分之五,甲方可通过乙方客户服务渠道查询适用于本人的信用卡利率标准。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并通知甲方。
甲方截至到期还款日未清偿对账单所列示的最低还款金额,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月向乙方支付还款违约金。还款违约金按当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最低为5元人民币或1美元或1欧元(币种与相应的最低还款额相同)。
7.如同时满足以下情形,则无论甲方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债权是否到期,乙方均有权行使抵销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定期等账户)上扣划款项以抵销对应金额的信用卡欠款:(1)甲方未按约定归还信用卡欠款;(2)甲方在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定期等账户)中有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
如扣划款项不同于甲方应还款币种,乙方有权按扣划时乙方公布的外币币种银行买入价折算后清偿甲方应还款项。如乙方扣划甲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甲方同意承担其定期存款因提前支取所产生的利息损失。
乙方行使抵销权后将通知甲方。如本协议项下仍有未抵销的信用卡欠款,甲方应继续向乙方清偿。
8.甲方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承担还款责任。
9.甲方向乙方偿还的款项,先抵偿已出账单、再抵偿未出账单,并按照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
四、挂失、换卡与注销
1.如遇信用卡遗失、被窃、被冒用等情况,甲方应立即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电话,或通过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或至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经乙方确认后生效。挂失生效前发生的债务和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存在过错、违约行为或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生效后发生的损失不再由甲方承担,但甲方对损失有任何违法、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除外。
2.甲方应关注信用卡有效期,超过有效期卡片即失效。卡片失效前,乙方有权对甲方用卡状况进行再次审核并决定是否向甲方换发新卡。若原卡账务未结清,甲方仍需承担还款责任,不得以未换发新卡为由拒绝履行。
乙方将为符合换卡条件的持卡人提供到期换卡服务。如甲方到期不再用卡,应至少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
3.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等终止合作)导致甲方使用的特定类型信用卡停发或无法继续使用的,经乙方通过网站、信函、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渠道公告或通知后,乙方有权终止该特定类型信用卡服务,并为甲方更换其他类型信用卡。如果甲方不接受乙方更换的其他类型信用卡,应在公告期内通知乙方,乙方将不再为甲方更换信用卡。
4.甲方向乙方提出卡片注销申请前,应清偿账户全部欠款。主卡注销后,所有附属卡同时注销。乙方保留对甲方卡片注销前应负债务的追索权。
五、其他
1.甲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采取为甲方更换卡片、降低甲方信用额度、限制或停用甲方信用卡、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欠款、收回甲方信用卡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1)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预留的身份证件或联系方式失效,且未主动及时联系乙方更新的;
(2)甲方将卡片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3)甲方信用卡连续6个月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4)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安全用卡要求使用信用卡;
(5)甲方未依约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当期最低还款额;
(6)甲方信用卡用于购房、投资、生产经营等非消费领域(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7)甲方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
(8)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调查;
(9)甲方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卷入重大诉讼、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甲方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10)甲方用卡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或存在导致风险增加的其他情形。
甲方存在上述第(2)、(5)项情形的,乙方除采取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处置措施外,还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若未依约还款,乙方有权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信函、上门拜访、委托合法设立的第三方单位、司法途径等方式向乙方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有权通过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的联系人、近亲属、附属卡持卡人、工作单位等)向甲方转告催收欠款事宜。
自甲方账户发生欠款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的,乙方有权通过新闻媒介对甲方实行公告催收,公告内容将包括甲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隐藏部分位数)、地址(隐去部分内容)、欠款金额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3.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甲方承担。
4.甲方同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对《章程》、本协议、信用卡业务约定条款及《使用指南》的内容进行调整,并按监管规定通过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公告后施行。公告期内如甲方对变更内容有疑问,可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相关服务,如甲方不接受乙方公告内容,应在调整施行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乙方将执行变更后的内容。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信用卡服务,并对甲方债务进行追索。
5.甲方应主动及时关注乙方通过信函、短信、建设银行网点公告、网站公告等渠道向甲方明示的相关信息。建设银行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公告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公告为准。
6.乙方有权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7.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中断等客观情况)导致甲方不能正常用卡的,乙方将尽合理商业努力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于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8.甲方同意以龙卡信用卡申请表中预留(或后续甲方联系乙方更改)的邮寄地址、电子邮箱、移动电话和传真等联系方式,作为向甲方送达与本协议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在发生诉讼纠纷时相关文件,以及诉讼、仲裁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甲方上述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乙方任何书面或电子信息通知只要发往上述送达地址,均视为乙方已履行通知义务;仲裁机构、人民法院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上述送达地址。
甲方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立即通过乙方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通知乙方更改;进入仲裁或民事诉讼程序的,甲方还应立即通知相关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如甲方未及时履行送达地址变更的通知义务,甲方上述送达地址仍作为法律上的有效送达地址。
因甲方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约告知乙方、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或甲方及其指定的签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乙方、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发出的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或邮寄送达的,以通知或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9.甲方知晓,甲方信用卡欠款经乙方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甲方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2018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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