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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包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借款合同

个人消费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重要提示:

请借款人认真阅读本借款协议内容,如有疑问,请及时提请包头市包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银消费金融或贷款人”)工作人员予以说明或向相关专业人士咨询;本协议一经借款人在贷款人【包银消费】APP应用平台或贷款人指定的其他平台上点击“同意”、“确认”或勾选本协议等合理方式确认,即意味着借款人已充分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意订立本协议并接受本协议约束。借款人及贷款人均认可本合同所采用签署方式的法律效力并认可本电子合同的形式合法性、保存合法性、证据真实性和签名可靠性。乙方知悉签署或确认本合同后并不导致本合同立即生效,仅在经过甲方审核通过并将贷款资金发放给乙方指定账户时,本合同生效。

乙方在贷款人平台注册的账号和密码是识别乙方身份及指令的唯一标识,所有使用乙方账号和密码的操作均视为乙方本人的操作行为。乙方应妥善保管本人的账号和密码,防止账号及密码泄露,因账号和密码泄露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贷款人):包头市包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借款人): ××××

鉴于:

乙方基于本人消费需求拟通过【包银消费】APP平台 或甲方指定的其他平台上向甲方提出借款申请并承诺依照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及相关风险策略考量自主决定是否向乙方提供借款、借款利率、借款期限等事宜。现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特别约定条款

借款人借款申请明细表:

包头市包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借款合同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所涉及的部分名词解释如下:

1.1 “贷款”:是指乙方向甲方申请的并经甲方审批后向乙方发放的以消费(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个人消费贷款。乙方可以使用该笔贷款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或服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个人消费贷款挪作他用。

1.2 “费率”:是指甲方发放贷款后,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的手续费与贷款本金的比率。

1.3 “贷款起始日”:是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之日,即贷款人向借款人(适用于自主支付)或借款人交易对象(适用于受托支付)的指定账户划付贷款之当日,贷款起始日以甲方系统记录的划款日期为准。

1.4 “还款日”:是指甲乙双方约定的甲方向乙方发放某笔贷款后乙方按期应还贷款本息(按利率计息时适用)、本金与分期手续费(按费率计费时适用)、其他费用(如有)的日期。

1.5 “受托支付”:指甲方根据乙方的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乙方交易对象的支付方式。

1.6 “自主支付”:指甲方根据乙方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到乙方账户,并由乙方自主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乙方交易对象的支付方式。

1.7 “逾期”:是指乙方未按约定的还款日向甲方足额偿还已到期款项。

1.8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代理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催收费用、差旅费、执行费用及其他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1.9 “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的规章、规定与命令、通知等。

1.10 “本合同”: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署的本《个人消费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如有)、公司贷款平台信息系统记录的与借款人相关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申请信息、贷款核准信息及相关变更信息等)以及公司贷款平台各项规则组成,亦包括后续对该合同及附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各组成部分均具有法律效力,彼此内容有冲突的且无相关约定的,以时间在后的信息为准。

第二条 借款的申请

2.1 乙方通过甲方 【包银消费】APP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向甲方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甲方有权审核并自主决定是否同意该笔贷款申请。乙方最终所获得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取决于甲方的审核结果,乙方同意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审核结果。

2.2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的,并授权甲方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乙方信贷业务申请阶段及业务存续期间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与乙方相关的个人征信信息。

2.3 乙方同时授权甲方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在乙方信贷业务申请阶段及业务存续期间向其他有关机构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合法设立的其他征信机构、公安、公积金、社保、税务、民政、物流、通信运营商、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机构)查询、打印、使用与乙方相关的个人征信信息、财产信息、联络方式、关系人、资信状况、就业情况、收入情况、婚姻情况、学历信息、工作地址、居住地址、位置数据、通讯行为、通讯信息、互联网使用信息、互联网使用行为等信息并保留相关核查资料。同时上述主体有权向本合同规定的有关方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披露、报送乙方相关信息(包括不良信息)。

2.4 甲方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乙方的相关信息仅用于与乙方授信审批、贷后管理、贷款催收、市场调查及信息数据分析或应公安、法院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披露,不得用于其他无关事项。乙方承诺,一旦本合同签署,上述授权在乙方信贷业务申请阶段及业务存续期间系不可撤销的。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3.1 乙方最终所获得的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以甲方贷款审批通过的放款金额、期限、利率为准(具体以甲方系统生成的电子信息记录记载的为准)。

3.2 贷款支付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支付方式分为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甲方有权根据借款用途和支付的具体金额来自行确定贷款的支付方式。

3.2.1 采用受托支付的,乙方同意甲方将贷款直接支付至向乙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的账户或者支付给该商户所在网络购物平台的账户或支付给与该网络购物平台或该商户相关联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财付通、沃支付等)账户。甲方完成上述受托支付后即视为甲方已将购物/购买服务款项支付给了商户并视为甲方已经完成了对乙方贷款的发放。贷款具体的支付对象、支付账号等以本合同约定为准。此外,乙方还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关交易文件或其他交易证明资料,并保证所提交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同时借款人需承担受托支付时所需的手续费(如有),应当在办理受托支付时向贷款人支付上述费用。

3.2.2 受托支付后发生退款的情况,退款应退回至贷款人账户,借款人有义务予以配合。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交易对象退回的款项时作为借款人还款处理,在贷款人收到退回的款项前,借款人仍应按时足额偿还应还款项。若借款人对该笔贷款有逾期情形,退款退回至贷款人后先用于偿还该笔贷款的所有逾期款项,如果退回款项不足以偿还所有逾期款项,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偿还逾期款项的顺序。若偿还逾期款项后还有剩余的,且贷款人未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则剩余资金做借款人该笔贷款的提前还款处理,若剩余资金小于借款人尚未到期的款项,借款人就差额部分在该笔贷款的剩余还款期限内继续按约定还款。若该笔贷款没有逾期情形,则贷款人对收到的退款资金做借款人该笔贷款的提前还款处理;若退款资金小于借款人应偿还但尚未到期的该笔贷款的款项,借款人需就差额部分在该笔贷款剩余还款期内继续按约定还款。若退款资金大于借款人应偿还的该笔贷款的款项,则退款资金在抵扣借款人应偿还款项后再无息返还给借款人。

3.2.3 采用自主支付的,乙方同意甲方将贷款直接支付至本合同约定的账户。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定期报告或告知甲方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相关贷款使用支付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收据、发票、商家出具的消费清单等)。甲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乙方的贷款使用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3.2.4 无论采用受托支付还是自主支付方式,乙方应保证提供准确的账户信息给甲方,若乙方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账户状态不正常、或者因所提供账户的开户银行汇款转账系统延误、故障或者因人行跨行转账系统延误、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发放的贷款未能在约定的贷款起始日当日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的,甲方不承担责任,贷款利息、分期手续费、贷款服务费等仍然按约定的贷款起始日起算。若因上述原因导致甲方放款失败的,乙方需重新申请放款。

3.3 贷款发放后,甲方根据在本合同第一部分载明的乙方的通讯信息(如移动电话、通信地址等)可向乙方发出放款通知等文件或信息。通过手机短信等渠道通知乙方的,该等通知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乙方;同时乙方不可撤销地的授权及同意甲方可向相关短信发送平台公司、通信运营商调取相关短信发送凭证。通过邮件快递、挂号信等方式发送通知的,自甲方寄出后第五个工作日即视为已送达乙方。

3.4 除非有确实且充分的相反证据,否则甲方系统生成的电子记账凭证、流水记录等是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及款项偿还情况的有效证据。

3.5 乙方承诺合规合法使用贷款资金,且只能用于个人消费(不包括买房及购车),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消费时,应保留相应的消费凭据(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收据、购物凭证等),在甲方要求提供时乙方应当提供。该等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1)贷款资金不会以任何形式进入证券市场,或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2)贷款资金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3)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

第四条 贷款息费的计收

4.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计收方式为:

按利率计息。本笔贷款年利率为 ××××,按日计息。乙方发生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甲方有权对逾期贷款本金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计收逾期罚息。乙方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甲方有权对挪用贷款金额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100%计收挪用贷款罚息。

按费率计费。分期手续费期费率为 _ 。乙方当发生逾期情形时,甲方有权每日按逾期贷款本金的 _ %计收违约金。乙方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从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之日起,甲方有权每日按挪用贷款金额 × _ %计收违约金。

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及贷款服务费。贷款服务费金额为 _ 元。乙方发生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甲方有权每日按逾期贷款本金的 _ %计收违约金。乙方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从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之日起,甲方有权每日按挪用贷款金额 _ %计收违约金。

4.2 采用贷款利率计息的,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起息日为贷款起始日。国家变更利率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计息方法的,本合同自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3 采用贷款费率计费的且贷款分期偿还的,每期手续费=初始贷款本金*分期手续费期费率。

4.4 采用一次性收取贷款服务费的,乙方应于约定的还款日一次性支付贷款服务费。

第五条 还款

5.1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或甲方指定的其他还款方式向甲方还款,否则视为未履行还款义务。甲方通过甲方平台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向乙方发送还款计划,乙方应当按照还款计划及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金及全部利息(或分期手续费、贷款服务费)、其他费用(如有)。

5.1.1 按贷款利率计息时,各类还款方式的含义如下:

(1)等额本息:乙方应于约定还款日以相等的总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费用(如有)。等额本息还款计算公式如下:

每月还款金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贷款期数 )/((1+月利率) 贷款期数 )-1)

(2)按月付息,按季还本:乙方应于每个月的还款日偿还贷款利息、费用(如有),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还款日等额偿还本金;

(3)按月付息,半年还本:乙方应于每个月的还款日偿还贷款利息、费用(如有),并于每半年最后一个月的还款日等额偿还本金;

(4)按月付息,按年还本:乙方应于每个月的还款日偿还贷款利息、费用(如有),并于每年最后一个月的还款日等额偿还本金;

(5)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乙方应于每个月的还款日偿还贷款利息、费用(如有),并于贷款到期日偿还全部贷款本金;

(6)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乙方应在贷款到期日当日一次性支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以及其他应付款项。

(7)其他方式:在本合同附件中约定。

5.1.2 按贷款费率计费时,分期还款的,在贷款的还款期内,每期等额偿还本金及分期手续费。每期应还款金额=贷款初始本金/分期期数+每期应偿还的手续费。每期应偿还的手续费=贷款初始本金×分期手续费费率。

5.1.3 若采用一次性收取贷款服务费方式的,乙方于约定的还款日一次性支付贷款服务费及偿还相应的贷款本金。贷款服务费具体金额由本合同约定。

5.2 为及时偿还贷款相关款项,乙方应在贷款期间始终维持其还款账户状态正常。乙方须至少在还款日前一天将足额款项存入还款账户供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扣收。即使还款日非工作日,还款时间并不顺延,乙方应提前一天存入足额款项。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包括相关银行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于还款日或还款日后任意一天从乙方指定的且经甲方确认的还款账户中自行代扣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用于清偿乙方在甲方处的到期债务, 如代扣后乙方有任何异议,由甲乙双方核实并协商解决。如因余额不足、账户状态不正常等任何原因导致未能成功扣款,由此产生的逾期后果和其他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3 乙方要求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借款的,且甲方允许的,可自行在甲方指定渠道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提前还款的操作。

5.3.1 按利率计息时,甲方有权要求其根据以下标准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1)若在借款的某一期应还款日前7日内(含7日)申请提前偿还该期应还款项的,乙方需支付的提前还款违约金等于该笔借款从提前还款日到应还款日按借款利率计算出的利息金额。

(2)非属于上述情形的提前还款,乙方应支付的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本金 × ××××,且每笔不少于 ××××元

5.3.2 按费率计费时,借款人提前还款时,仍应支付当期的全额手续费(当期的手续费=贷款本金×分期手续费费率)。(注: 对于分期偿还的贷款,提前部分还款的效果是减少剩余总贷款本金,使得剩余每期应还款额相应减少,并非提前抵偿当期应还款。若借款人提前还款未能偿还全部贷款的,借款人仍应于当期还款日按期足额还款,以免造成逾期。)。

5.4 采用贷款利率计息的,贷款逾期90天以内(含90天)且乙方支付的款项不足以偿还乙方拖欠甲方的到期债务的,则贷款本息及费用的偿还顺序为(同一顺序按照各项金额比例):(1)利息(含罚息、复利(如有))及其他费用【含业务费用(如分期手续费、贷款服务费等)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有)】;(2)本金。贷款逾期90天以上且乙方支付的款项不足以偿还乙方欠甲方的到期债务的,则贷款本息及费用的偿还顺序为:(1)本金;(2)利息(含罚息、复利(如有))及其他费用【含业务费用(如分期手续费、贷款服务费等)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有)】。尽管有前述约定,甲方如另行指定其他还款顺序的,以甲方指定为准。

5.5 采用贷款费率计费或收取一次性贷款服务费的,贷款逾期90天以内(含90天)且乙方支付的款项不足以偿还乙方欠甲方的到期债务的,则贷款本金及费用的偿还顺序为(同一顺序按照各项金额比例):(1) 其他费用(含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有)及其他业务费用(不包括分期手续费及贷款服务费));(2)分期手续费或贷款服务费((含违约金(如有));(3)本金。贷款逾期90天以上且乙方支付的款项不足以偿还乙方欠甲方的到期债务的,则贷款本息及费用的偿还顺序为:(1)本金;(2)分期手续费或贷款服务费(含违约金(如有));(3)其他费用(含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有)及其他业务费用(不包括分期手续费及贷款服务费))。尽管有前述约定,甲方如另行指定其他还款顺序的,以甲方指定为准。

5.6 在不对已办理的本合同项下业务中的乙方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甲方保留对上述计息、计费与还款规则进行调整的权利。该等调整一经甲方做出并以甲方平台或甲方指定渠道公告、或者客户服务热线提示等方式公布,或者以电话或者短信方式通知乙方,即于甲方确定的生效日期起正式生效。

5.7 若乙方还款产生溢缴款,甲方对该溢缴款不计付利息。乙方可向甲方申请领回溢缴款,甲方确认后将溢缴款汇入乙方指定的本人账户,相关汇款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承诺与保证

6.1 除在本合同其他条款中已做出的承诺与保证之外,乙方在此还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1)乙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签署及履行本合同,签署本合同是乙方真实意思表示。本合同构成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甲方可以根据合同条款要求乙方履约或对乙方执行。

(2)乙方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信用良好,有能力按期偿还贷款相关款项,乙方在本合同下的债务以其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乙方应将其依据本合同产生债务告知其配偶(如有)并保证在签署本合同前已获得其配偶(如有)的同意。

(3)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的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将借款挪作他用。

(4)乙方已如实、完整地向甲方说明了其个人有关信息,乙方已根据甲方的要求对其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说明,乙方保证上述情况说明及材料(如有)全部是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并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欺诈或误导。

(5)乙方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并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命令或生效的司法裁判/仲裁裁决,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或承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6)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不存在涉及乙方的任何刑事/行政/民事诉讼程序、调解程序、仲裁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或其他争议。

(7)贷款期内,乙方如发生经济情况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失业、单位破产或个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个人身体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可能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事项,应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8)在本合同终止之前,乙方变更姓名、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住宅电话、单位电话、手机号码或其他个人信息的,均须通过甲方平台或甲方指定渠道提交相关资料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若乙方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催收机构等)、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按照原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司法文书或仲裁文书的,可视为已送达。如无人签收或者拒收的,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9)乙方保证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相关贷款使用支付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收据、发票、商家出具的消费清单等)。

(10)如有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事实发生或可能发生,乙方应尽力采取补救措施并毫不迟延地通知甲方。

(11)乙方确认,无论是乙方本人或是以乙方名义使用乙方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行的一切活动均代表乙方本人的意思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2)乙方承诺将妥善保管本人的账号、密码、绑定的手机号码、手机校验码等与办理及使用借款过程中的一切有关信息。乙方应确保不向其他任何人泄露有关账号信息和密码。对于因账号、密码泄露所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本人账号及密码或任何其他未经合法授权之情形时,应立即通知甲方,要求其暂停相关服务。同时,乙方理解甲方对相应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针对向该账户已执行的指令及/或所导致的借款人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13)乙方承认与甲方间借款法律关系完全独立于乙方与商家之间的买卖或服务等基础合同关系。该基础合同关系的无效或变更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乙方与商家之间的任何纠纷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

(14)乙方承诺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重要提示及其他所有相关资料和文件,并持续关注甲方或甲方合作商运营平台等方式向乙方公布的合同修订,以及按照上述资料和文件的修改和变更继续履行义务。

第七条 违约事件与违约责任

7.1 以下任一事件均构成本条款所称“违约事件”:

(1)乙方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2)乙方没有按时足额偿还任一笔贷款的贷款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贷款服务费或其他费用(如有)或其他应付款项的;

(3)乙方使用虚假的身份、财产证明,或提供任何虚假信息获得本合同项下贷款;或者乙方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或乙方不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4)乙方违反与甲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其他合同或发生其它偿债责任到期不能履行的情形,或与乙方相关的纠纷已进入诉讼/仲裁或强制执行程序,或乙方的房屋、车辆等财产被公检法、行政机关查封、冻结或扣押的;

(5)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6)甲方认为其他可能对甲方债权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或行为。

7.2 有违约事件发生时,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措施:

(1)暂停或终止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发放;

(2)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债务;

(3)采取公告催收、委托代理机构催收、诉讼催收等方式进行清收,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4)对于按利率计息的贷款,从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从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5)对于按利率计息的贷款,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甲方有权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6)对于按费率计费的贷款,发生逾期的,甲方有权根据贷款本金按比例每日计收违约金/滞纳金,具体比例由本合同约定,直至本金和手续费清偿为止;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从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之日起,甲方有权就挪用贷款金额按比例每日计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本合同约定,直至本金和手续费清偿为止;

(7)对于一次性收取贷款服务费的贷款,发生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甲方有权根据贷款本金按比例每日计收违约金/滞纳金,具体比例由本合同约定,直至本金及贷款服务费清偿为止;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从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之日起,甲方有权就挪用贷款金额按比例每日计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本合同约定,直至本金及贷款服务费清偿为止;

(8)要求乙方偿还债务并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执行费用等其他合理费用;

(9)乙方有逃避甲方监管、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时,甲方有权将该行为向其所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通报,并在媒体及网络平台上公告。

7.3 乙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乙方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在乙方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若乙方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甲方有权终止支付乙方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八条 通知与送达

8.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发出的通知或文件,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和仲裁机关等)发出的仲裁或诉讼文书等,如采用亲自或委托递交的方式,则以被通知方或其收件代理人签收之日为送达日期;如采用快递或挂号信进行邮递的方式,则以邮件寄出之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如采用短信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则甲方或争议解决机构系统记录的发出短信或电子邮件的时间即为送达时间。

8.2 乙方应确保其向甲方提供的通讯地址、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地址、传真号码等信息完全准确、有效,甲方或争议解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和仲裁机关等)向上述地址或渠道向乙方发送相关通知或法律文件时,若发生他人代签收或退件,均视为已送达乙方。乙方变更个人信息而未按甲方的要求通知甲方的,甲方或争议解决机构按照本合同第一部分特别约定条款记载的乙方信息所发出的任何通知或文件,无论是否最终为乙方所收悉,均根据本合同8.1条的约定推定已有效送达乙方并为其所知悉。

8.3 乙方亦可通过登录甲方平台或甲方指定渠道自行查询个人消费借款申请及还款计划相关的通知或其他信息。

第九条 信息披露

9.1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或甲方委托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乙方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信息、通讯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信贷交易信息(如授信信息、还款信息等)以及可能对乙方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不良信息(如逾期情况等)。

9.2 当乙方发生本合同下的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违约情况酌情决定公开乙方的违约信息,并可为催收乙方欠款之目的将乙方的有关信息提供给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9.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于为乙方提供金融服务及增值服务(包括推荐相关产品)之必要,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乙方的信息提供给甲方的关联公司、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相关资信机构以及甲方认为必要的相关业务合作机构。甲方承诺将严格要求所有第三方对乙方的个人资料承担严格保密义务。

第十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因本合同产生的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免责条款

11.1 贷款发放前,如因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指引、通知(包括口头通知)、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导致甲方不能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本合同,该等情况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2 若甲方或甲方合作机构软(硬)件系统出现下列任一状况而无法正常运作,致使无法向乙方提供本服务的,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1)在甲方网站维护或升级期间;

(2)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3)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甲方服务运行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4)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和其他有信息技术依赖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银行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5)其他非甲方原因导致的故障。

11.3 乙方保证,不向其他任何人泄露在注册时提交的用户名、密码及安全问题答案等信息,上述信息是乙方在甲方处的唯一身份识别信息。乙方知晓应妥善保管用户名、密码及与账户有关的一切信息。如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账户密码或相关信息泄露的,由此导致的乙方损失需由乙方自行承担。

11.4 乙方通过甲方的消费贷款服务购买商户提供的商品(含有形商品/无形商品/服务,下同)时,甲方对商户、商品及物流不提供任何担保或保证。有关商品的质量、物流配送、退换货、发票开具、产品责任和售后服务等有相关事宜均由商户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与商户及物流配送方发生争议,由乙方与商户及物流配送方协商处理,甲方可视情况协助乙方与商户及物流配送方协商,但甲方对协商结果不做任何保证,亦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与商户或物流配送方存在任何争议为由拒绝向甲方偿还任何所欠款项。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内容被依法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时,其它条款和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仍为有效。

12.2 在甲方的债权尚未得到全部清偿前,乙方出现逾期等任何违约行为时,甲方在任何时间所给予的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应享的一切权利,亦不能解释为甲方对任何违约行为的许可,更不能视为甲方放弃现在或将来对上述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12.3 乙方确认,甲方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贷款债权收益权)及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该转让行为无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甲方转让权利时若需通知乙方的,通知可以书面、短信、邮件等形式通知或在甲方平台或其他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后,乙方同意与债权受让人之间基于本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发生的争议适用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

12.4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12.5 甲方有权根据情况需要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变更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变化。因所涉客户数量众多,故甲方在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时,不另行单独通知乙方,该等变更会以甲方官方运营平台或其他合理适当方式予以公布;乙方在本合同内容公告变更后继续使用本消费贷款服务,表示乙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确认接受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并遵循变更后的合同内容而使用本贷款服务;若乙方不同意修改后的合同内容,应在变更事项公告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停止使用本消费贷款服务,逾期未通知则视为乙方同意修改后的合同内容。

12.6 无论乙方的贷款是否被批准或借款期限是否已终止,乙方同意甲方可保留乙方的个人相关资料,甲方可不予退还,同时承诺履行保密义务。

12.7 乙方同意甲方对与乙方沟通的电话、语音、文字、图像、视频等进行记录,并且乙方同意将该等文字、语音文件、图像、视频文件等用于甲方认为合适且必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将其在针对乙方或任何其他人的争议解决(如诉讼、仲裁等)中用作证据。

12.8 乙方声明,其已完全理解本合同的条款及其他相关交易文件且同意受其约束,并已就此向专业人士获取过咨询。

贷款人:包头市包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时间: ××××

借款人: ××××

签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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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 ××××
身份证号 ××××
手机号码 ××××
通讯地址 ××××
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借款期限 ××××期(即 ××××(起始日)- ××××(到期日))具体期限以还款详情账单为准。
借款用途 ××××
还款方式及还款日

等额本息。

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按月付息,按季还本。

按月付息,半年还本。

按月付息,按年还本。

每期等额偿还本金及分期手续费。

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及贷款服务费。

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注:还款日以甲方贷款平台信息系统或甲方指定渠道平台上发布的还款详情账单为准。

拟申请的支付方式

自主支付(1):

账户户名: ××××

账号: ××××

开户行: ××××

受托支付(2):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直接将资金划转到借款人的交易对象账户:_

账户户名:_

账号:_

开户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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