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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银监复〔2015〕99号:关于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鄂银监复〔2015〕99号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湖北银行:
你行《关于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开业的请示》(鄂银文〔2015〕40号)收悉。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开业。
二、批准该公司中文名称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HUBEI CONSUMER FINANCE CO.,LTD”;公司住所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100号。
三、批准该公司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该公司股东构成、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一)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50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50%;
(二)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60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20%;
(三)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5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15%;
(四)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5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15%。
四、批准该公司经营以下人民币业务:
(一)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二)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
(三)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四)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五)境内同业拆借;
(六)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七)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
(八)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九)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核准该公司以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周  楠           董事长
尹银火           董事
赵炜平           董事
杜  娟           董事
刘晓蓓           董事
陈旭东           董事
刘  荣           常务副总裁
鲁  欣           产品总监
六、批准《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接此批复后,你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前的有关手续。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并在完成有关法定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
附件: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5年4月3日
鄂银监复〔2015〕99号:关于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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