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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协议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协议
为保证个人存款账户合法、规范使用,保障开户申请人(甲方)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乙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并为甲方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存款账户,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需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接受乙方的审核。甲方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时,可以选择开立Ⅰ类个人结算账户、Ⅱ类个人结算账户和Ⅲ类个人结算账户。甲方在乙方已开立过Ⅰ类个人结算账户的,再新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时,只能开立Ⅱ类个人结算账户或Ⅲ类个人结算账户。
第五条  甲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或者办理其他个人结算账户业务,原则上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符合代理条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
第六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Ⅱ类个人结算账户和Ⅲ类个人结算账户必须遵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已理解并知悉乙方对Ⅱ、Ⅲ类个人结算账户交易限额等规定。
第七条  甲方开户后,身份证件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证件有效期过期后,甲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根据监管规定中止账户服务。乙方根据系统记录的甲方证件信息作为办理挂失、大额取款等需校验证件交易的校验依据。
甲方联系方式、职业以及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变更信息或资料导致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甲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和购买在乙方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在乙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不得利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如甲方违法或违规使用个人存款账户,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以及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个人,乙方将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并不为其新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乙方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暂停其非柜面业务。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身份核实,待身份核实无误后,可以恢复其业务。
第十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账户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因甲方泄露密码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丢失存款凭证或遗忘密码,应立即向乙方申请挂失。临时挂失有效期最短为5天。在临时挂失有效期内,若甲方确实丢失存款凭证或遗忘密码的,应到乙方网点或拨打95580客服热线咨询办理相关挂失及补办事宜。甲方在挂失手续办妥前及挂失有效期满后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应主动与乙方核对账务。如果甲方对账务信息有疑问,应在交易发生日起2年内向乙方提出疑问。如甲方查询的交易超过乙方可提供查询的时限,乙方不再提供对该交易的账务核对服务。
第十二条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按乙方制定和公布的服务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
第十三条  乙方应依法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的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应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或扣划存款。
第十四条  乙方若对协议内容、服务功能、收费项目或标准等进行调整,须对外公告,无需另行通知甲方。如甲方不同意调整内容,可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账户服务。公告期满,调整后的协议生效。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停止向其提供相应服务:甲方具有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活动嫌疑的;甲方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甲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本协议规定。
第十六条  若甲方账户满足乙方长期不动户条件,乙方有权根据乙方长期不动户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单独管理,在账户单独管理期间,甲方可通过客户身份核实的方式恢复账户状态。
第十七条  甲方同意乙方可基于业务办理、司法查询、履行合同及开展风险管理的需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与乙方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信息)。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后,乙方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和处理甲方信息。
第十八条  甲方同意乙方因提供综合性营销服务的需求,将其留存在乙方个人信息披露给中国邮政集团(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下属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及直属单位)、乙方的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等,个人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甲方了解并知悉,存在除乙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此授权而获取甲方留存在乙方个人信息的情形,乙方承诺将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的方式,要求接收乙方披露的第三方机构对甲方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并在业务终止后,及时销毁因业务合作而获得的个人金融信息。本条款自本协议签署之日时生效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不受协议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同时在甲方提出反对的情况下,乙方将不再将甲方的信息用于本金融机构其他营销活动;不将甲方授权或同意其将个人信息用于营销、对外提供等作为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先决条件;在将个人信息提供给外包服务商等第三方机构的,应要求外包服务供应商在外包业务终止后,及时销毁外包业务而获得的个人金融信息。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及其他非乙方控制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乙方应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协助,但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甲方可通过乙方提供的95580客服热线、网点等渠道进行咨询(投诉)等。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于甲方在乙方开立账户存续期间有效,至甲方依本协议在乙方开立的账户正式销户之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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