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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储银行住房贷款利息抵扣相关报送信息的说明

       根据《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9〕71号)的文件要求,为协助广大客户做好房贷款利息抵税及申报,特对于可向客户提供相关信息的咨询服务进行说明。
 
       一、邮储银行关于“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的说明
 
      (一)1989年1月1日(含)至2003年6月5日(含)之间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因该期间未发布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没有首套住房贷款的概念,由您自己按照是否是家庭的首次住房贷款进行判断。您可查看本人及配偶手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和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合同,比对贷款的发放日期,发放日期最早的那笔贷款若在2018年12月31日仍未结清,就是首次个人住房贷款,可参照首套住房贷款,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二)对于2003年6月6日(含)之后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您可与贷款经办行联系,如贷款经办行未能实时答复的,将在查询相关住房贷款档案后及时给予您答复。
 
      (三)如您在邮储银行住房贷款真实存在,邮储银行可为您提供相关信息。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贷款余额、贷款期限、剩余还款时间、是否结清等信息,并加盖贷款经办行公章,提供给您留存备查。
 
       二、邮储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获取途径
 
      获取报税所需的“贷款合同编号”可与贷款经办支行联系、或登陆邮储银行手机银行进行查询。
 
      三、其他事项说明
 
      邮储银行将如实客观地提供相关信息,以协助您进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但最终能否抵税成功,以税收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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