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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e贷通2.0个人信用消费贷款申请办理流程: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交通银行e贷通2.0业务简介:交通银行理解您对生活充满期待、不断努力实现多彩梦想。

 
交通银行【圆梦贷】特别为您提供种类丰富、自由灵活的多样化个人贷款产品与服务,助您优化个人财务规划、尽早享受精彩每一刻。
 
交通银行e贷通2.0,专为交通银行的尊贵客户度身定制——网上银行轻松申请、即时获知审批结果、用款方便还款灵活,满足您对提升生活品质的即时财务需求。


交通银行e贷通2.0业务特色:

1、易申请 — 无需递交纸质资料,随时随地电子银行申贷。
 
2、无担保 — 纯信用,无需抵押或担保。
 
3、速审批 — 自动审批,即时获知结果。
 
4、额度高 — 最高可达100万元。
 
5、期限活 — 提款有效期最长为12个月,贷款期限最长为36个月,贷款期限自主选择。
 
6、成本低 — 无需申办费用;用款时联动贷款发放,不用贷款不产生利息。
 
7、自由还 — 随时随地在交通银行网点或电子银行,自助办理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到期还款。
 
8、灵活用 — 刷卡即可用贷,自主设置POS刷卡用贷的“起贷金额”; 同时支持小金额取现。取现功能是否开通,以各地分行规定为准。

交通银行e贷通2.0案例(快乐的新郎2.0)

小马春节即将迎娶新娘。通过交通银行网上银行,他成功获得人民币10万元e贷通2.0贷款额度,足够他支付家居用品、婚庆服务、蜜月旅行等花费。
小马算了一笔账,3年内以等额本息进行每月还款,按优惠利率,每天的均摊利息*只有11元左右;如果经济情况有较大改善,他还可以随时提前还款,那样利息成本就更低了。
能享受到这么聪明的“理财解决方案”,难怪小马整天自豪地说自己是“快乐的新郎2.0”!
    * 贷款利息随央行公布的同期限基准利率变化调整

交通银行e贷通2.0服务对象

只要您是交通银行的优质个人客户1或重点单位员工2,即符合e贷通2.0的申请条件。
 
1、交通银行优质个人客户:符合一定条件的交通银行个人客户,包括现有房贷客户、代发工资客户等。
 
2、交通银行重点单位员工:与交通银行合作关系紧密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员工。交通银行为重点单位员工度身定制贷款方案。

交通银行e贷通2.0申办条件

如有需要,请您配合提供有关贷款用途材料,您只需:

1、准备好必要资料,如:(预售)合同、定金收据、付款凭证、意向协议等。
 
2.、将第1项中的文件通过扫描或拍照制做成电子文件。

交通银行e贷通2.0办理流程

1、e申请:网银填信息
 
2、获审批:即时了解详细信息
 
3、用贷款:有效期内轻松用、灵活还。
 
(1)在非e贷通特许商户刷卡用贷,提前通过电子银行申请用款即可,若超过一定金额*,交通银行会通过电话与您联系,了解贷款使用情况(需要时还请您配合提供有关纸质材料),审核通过您即可刷卡用款。
 
*具体金额各地有所不同,您可向当地分行了解
 
(2)小额取现*,提前通过电子银行自助放款后即可使用
 
*取现功能是否开通,以各地分行规定为准。
 
(3)在e贷通特许商户可直接刷卡使用贷款     更多可阅读交通银行个人贷款


     交通银行各地分行将陆续与当地重点商户开展合作,推出e贷通特许商户;在特许商户刷卡使用额度,无需提前进行用款申请。

      尊敬的客户,在您勾选“本人已经阅读并同意以上内容”并点击“继续”按键前,请认真阅读《“e贷通2.0”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特别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您对合同条款及贷款操作流程有任何疑问,请向银行咨询(包括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咨询、拨打交通银行客户服务电话咨询等),并暂缓勾选“本人已经阅读并同意以上内容”和点击“继续”按键。

勾选“本人已经阅读并同意以上内容”并点击“继续”按键,即表明您已认真阅读《“e贷通2.0”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对合同全部内容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及其法律后果已充分理解,并愿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您在e贷通2.0个人信用消费贷款业务授信申请页面点击“提交”按键后,银行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批准您的授信申请。如您的授信申请获得批准,银行将通过相关自助服务渠道发布《授信审批事项通知》,《“e贷通2.0”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自《授信审批事项通知》发布后生效,您即可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使用e贷通2.0个人信用消费贷款额度;如您未在相关自助服务渠道收到《授信审批事项通知》,即表明您的授信申请未获批准,《“e贷通2.0”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不生效,您不能申请使用e贷通2.0个人信用消费贷款额度。
    “e贷通2.0”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

鉴于借款人向其指定作为“e贷通2.0”个人信用消费贷款放款账户的太平洋个人借记卡开户网点所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简称“贷款人”,贷款人具体名称以《授信审批事项通知》的记载为准)申请“e贷通2.0”个人信用消费贷款额度,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释义

1.1 “e贷通2.0个人信用消费贷款”指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多次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上银行(“个人网银”)向贷款人申请发放贷款,但贷款总额不超过贷款人核定的额度金额。

1.2 “额度”指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可能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总额的最高额。具体额度以贷款人通过个人网银发布的《授信审批事项通知》的记载为准。

1.3 “贷款总额”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取得的贷款本金金额之和。

1.4 “额度余额”指额度扣减贷款总额后的金额。

1.5 “授信期限”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及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期限,属于贷款的发生期间而非贷款期限。具体授信期限以贷款人通过个人网银发布的《授信审批事项通知》中“用款期限”栏目的记载为准。

第二条  额度使用规则

2.1借款人通过个人网银收到贷款人发布的《授信审批事项通知》的,即可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使用额度。在授信期限内,借款人可按本合同约定多次申请使用额度,但贷款总额不超过额度。

2.2本合同项下额度可以“通过POS机具刷卡消费”和“取现”两种方式申请使用,并仅限用于发放人民币贷款。具体额度申请使用方式以个人网银当时的提示信息为准。

2.3 额度的每次使用以符合下述全部条件为前提,贷款人有权单方面调整条件(6)所述贷款期限下限和上限,调整后新发放的贷款直接适用调整后的新条件:

(1)贷款总额未超过额度;

(2)使用申请及放款日在授信期限内;

(3)预约额度金额(适用于以在非特许商户通过POS机具刷卡消费方式申请使用额度发放贷款,是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在非特许商户通过POS机具刷卡消费的贷款总额的最高额,下同)不超过额度余额;

(4)提用额度金额(即贷款金额,适用于以取现方式申请使用额度发放贷款,下同)不超过额度余额,且累计提用额度金额不超过个人网银系统规定的最高取现限额或最高取现额度比例(按两者孰低原则确定);

(5)以通过POS机具刷卡消费方式申请使用额度发放贷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额度余额(适用于在特许商户消费)或预约额度金额(适用于在非特许商户消费);

(6)以取现或在非特许商户通过POS机具刷卡消费方式申请使用额度发放贷款的,申请的贷款期限最短不少于3个月,最长不超过36个月(前述统称“贷款期限下限和上限”)。

2.4 额度的使用情况以个人网银系统中的电子信息记录为准。

第三条  利率及调整

3.1 本合同项下各笔贷款的利率按各放款日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和利率浮动率执行。利率浮动率以个人网银e贷通2.0个人信用消费贷款业务授信申请页面“参考年利率说明”栏的显示信息为准。本合同项下各笔贷款适用的具体利率以个人网银系统中的电子信息记录为准。

▲▲3.2 授信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致使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或取消基准利率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应前往贷款人营业网点与贷款人另行协商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自人民银行调整日起超过15天,双方未就调整后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达成一致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本合同项下额度。

▲▲3.3 本合同项下各笔贷款实际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以次年1月1日为贷款利率调整日,自贷款利率调整日起,按贷款利率调整日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率按第3.1条约定执行。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或取消基准利率的,双方就贷款利率另行协商调整,但调整后利率不低于当时适用的利率。自人民银行调整日起超过15天,双方未就调整后利率达成一致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

3.4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按月还款。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

计算利息时,贷款基准利率将被换算为月利率或日利率,如计算结果无法除尽的,先按“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六位小数取得月、日基准利率,然后按照第3.1条约定的利率浮动率浮动;如浮动后的利率多于六位小数的,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六位小数。通过此种方式算得的利率为实际执行利率。

第四条  放款、支付与还款规则

▲▲4.1借款人使用其指定作为本合同项下放款账户的太平洋借记卡在特许商户通过POS机具刷卡消费时(特许商户的范围由贷款人单方面确定并适时调整,以贷款人通过个人网银发布的商户名单为准),如消费金额大于或等于当时适用的起贷金额(由借款人按贷款人规定自行通过个人网银设置并调整,具体金额以个人网银系统中的电子信息记录为准,下同),且不超过额度余额与该借记卡下备用金账户余额(包括根据借款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应分支机构签订的《e贷通个人循环贷款合同》的约定已成功发放、尚未使用完毕的e贷通个人循环贷款金额)之和的,在符合前述《e贷通个人循环贷款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备用金账户内尚未使用完毕的e贷通个人循环贷款将被先行划出用于支付当次消费金额,如划出的e贷通个人循环贷款不足以支付当次消费金额,贷款人就不足部分发放贷款至该借记卡下备用金账户。如该等不足部分大于额度余额的,贷款人按额度余额全额放款,差额部分将通过扣划备用金账户余额予以补足。

每笔贷款的贷款期限为借款人申请“e贷通2.0”个人信用消费贷款额度时,通过个人网银按贷款人规定自行设置的默认贷款期限(默认贷款期限的具体信息以贷款人通过个人网银发布的《授信审批事项通知》的记载为准)。贷款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即在每笔贷款发放后,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委托,直接将全部贷款资金连同所扣划的备用金账户款项(如有)通过该借记卡账户支付给相应的特许商户,使相关消费交易实时完成。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就前述贷款用于在特许商户消费事宜对贷款人作出不可撤销的支付授权。

▲▲4.2 除在特许商户通过POS机具刷卡消费外,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公告的个人网银 “e贷通2.0”个人信用消费贷款业务办理时间内,通过个人网银发送交易指令申请使用额度发放贷款。借款人在贷款人公告的业务办理时间外发送的交易指令,贷款人不予执行。交易指令是否发送成功及其发送时间以个人网银系统中的电子信息记录为准。贷款人有权调整前述业务办理时间,并提前在个人网银发布公告。

借款人应按个人网银页面提示自行选择或输入相关贷款要素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用额度金额或预约额度金额、贷款期限、贷款用途等。贷款人通过个人网银收到借款人对其选择或输入的相关贷款要素信息的确认指令并审查通过后:

(1)借款人以在非特许商户通过POS机具刷卡消费方式申请使用额度发放贷款的,在借款人使用其指定作为本合同项下放款账户的太平洋借记卡在非特许商户通过POS机具刷卡消费时,如消费金额大于或等于当时适用的起贷金额,且不超过预约额度金额与该借记卡下备用金账户余额(包括根据借款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应分支机构签订的《e贷通个人循环贷款合同》的约定已成功发放、尚未使用完毕的e贷通个人循环贷款金额)之和的,在符合前述《e贷通个人循环贷款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备用金账户内尚未使用完毕的e贷通个人循环贷款将被先行划出用于支付当次消费金额,如划出的e贷通个人循环贷款不足以支付当次消费金额,贷款人就不足部分发放贷款至该借记卡下备用金账户。如该等不足部分大于预约额度金额的,贷款人按预约额度金额全额放款,差额部分将通过扣划备用金账户余额予以补足。

贷款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即在每笔贷款发放后,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委托,直接将全部贷款资金连同所扣划的备用金账户款项(如有)通过该借记卡账户支付给相应的非特许商户,使相关消费交易实时完成。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就前述贷款用于在非特许商户消费事宜对贷款人作出不可撤销的支付授权。

(2)借款人以取现方式申请使用额度发放贷款的,贷款人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指定作为本合同项下放款账户的太平洋借记卡下备用金账户。贷款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即在每笔贷款发放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相应的交易对手。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须配合贷款人的核查。

4.3 各笔贷款的用款方式、金额、期限、放款日、还款日、用途以个人网银系统中的电子信息记录为准。

▲▲4.4 借款人通过POS机具刷卡消费方式使用贷款资金的,布放该等POS机具的特许商户或非特许商户不应属于禁止支付范围。禁止支付范围由贷款人单方面确定并适时调整。

4.5 借款人可选择以下任一还款法作为本合同项下各笔贷款的还款法,具体以贷款人通过个人网银发布的《授信审批事项通知》的记载为准。

(1)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还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交通银行e贷通2.0个人信用消费贷款申请办理流程: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还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并逐月结清。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交通银行e贷通2.0个人信用消费贷款申请办理流程:最长不超过36个月

4.6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法时,贷款发放当月不扣收贷款本金及/或利息,到首次还款日进行扣款。首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贷款本金×月利率×月数+贷款本金×日利率×零头天数。若贷款到期日距最近一次还款日不足一月的,该还款日不做还款,待到期日一次结清。末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月利率×月数+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日利率×零头天数。

4.7 本合同项下各笔贷款的还款日由借款人在申请“e贷通2.0”个人信用消费贷款额度时通过个人网银自行设定,具体还款日记载于《还本付息计划表》中。借款人应在各笔贷款实际发放后通过个人网银自行打印获得《还本付息计划表》。借款人同意按照《还本付息计划表》按时归还各笔贷款本息。

4.8 借款人以放款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并委托贷款人以自动转账方式从该账户扣划资金还款。借款人应不迟于各笔贷款的还款日的前一天将该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还款账户。借款人可前往贷款人规定的营业网点及/或在贷款人公告的贷款发放时间内通过个人网银发送交易指令办理还款。

4.9 还款款项按先前期、后当期和先本后息的顺序抵充借款人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4.10 借款人要求变更还款账户时,应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另订协议,在该协议确定的新账户启用前,仍使用原账户。

4.11 还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时,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其他账户作为新的还款账户,或者以现金、支票等至贷款人规定的营业网点办理还款手续。

▲▲4.12 借款人可通过个人网银按贷款人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时,若本合同项下存在逾期贷款或欠息,借款人应先归还逾期贷款或欠息。提前还款时,贷款人不退还已计收的利息,并将按各笔贷款适用的具体利率向借款人收取上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期间的利息。

4.13 贷款人给予借款人3天的宽限期,自各期还款日的次日起算。借款人在宽限期内归还该期贷款,贷款人均认同借款人为按时还款。宽限期内不计收罚息和复利,若超过宽限期仍未还款,则从该期还款日起计收罚息和复利。

▲▲第五条  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5.1 借款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借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港、澳、台居民的,在中国境内居住已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5.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六条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6.1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2 贷款人有权按相关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

6.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贷款人只对借款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因借款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贷款人未及时完成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办理支付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4 因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或支付对象账户被冻结或其他原因导致放款或支付未成功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5 因不可抗力或非贷款人所能控制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流量、通讯故障、停电、电脑病毒或黑客攻击等个人网银有关的网络、电讯连接、系统设备的有效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存在不确定因素),致使借款人遭受损失或其所受服务有阻碍、妨碍或延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无法登录个人网银系统或登录后暂时无法办理相关业务),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7.1 借款人应当按照个人网银业务文件、本合同及贷款人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登录个人网银系统,办理e贷通2.0个人信用消费贷款业务。

▲▲7.2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使用额度和本合同项下贷款。借款人应保证贷款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贷款仅用于取现和通过在POS 机具刷卡方式进行消费,不将贷款用于股票、期货或其他金融衍生品交易、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借贷、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用途。

借款人通过个人网银申请使用额度的,应配合贷款人对额度使用申请的审查,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交贷款用途证明材料。

7.3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的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7.4 借款人应承担贷款资金支付的结算费用,应按贷款人规定的收费项目、费率和时间等按时足额支付相应费用。

▲▲7.5 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收入情况、还款行为和还款资金来源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7.6 借款人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借款人涉及诉讼或财产保全或执行,或借款人信用恶化或出现重大变故或其他对借款人还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不利事件;

(2)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3)借款人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经营范围及方式发生变更;

(4)商号及其他投资人居所、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发生变更;

(5)借款人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商号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6)贷款投向的交易发生负面变化或交易进展出现异常情况。

▲▲7.7 借款人应当确保其通过个人网银办理e贷通2.0个人信用消费贷款业务时选择或输入的各相关贷款要素信息准确无误,借款人应自行承担因输入错误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7.8 借款人通过POS机具刷卡消费方式使用贷款资金的,如与特许商户或非特许商户就商品/服务交易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服务质量、商品交付或服务提供等)或涉及退换货的,对于该等争议或纠纷、相关事项的处理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贷款人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借款人不应以该等事项为由拒绝或迟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第八条  额度的调整及贷款的提前到期

8.1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均视为本合同的“提前到期事件”: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或支付利息;

(2)贷款人认为借款人在第五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提供贷款用途证明材料或贷款用途证明材料未获贷款人认可;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5)第7.6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一事项实际发生,贷款人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6)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失踪、死亡;

(7)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授信合同项下授信额度被调低、暂停使用或取消;

(9)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违约行为或债务可能或已经被宣布提前到期,本款所称“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任一笔贷款出现逾期或银行卡出现恶意透支;

(10)借款人在履行与其他银行签订的合同时有违约行为或债务可能或已经被宣布提前到期,本款所称“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任一笔贷款出现逾期或银行卡出现恶意透支;

(11)借款人与他人签订或向他人出具或接受对贷款人权益有或可能有不利影响的合同性文件,本款所述“合同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书)、承诺(书)、证明(书)、声明(书);

(12)出现第15.2条约定情形时,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的;

(13)贷款人认为借款人不再符合e贷通2.0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客户准入条件。

8.2 当出现任一“提前到期事件”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多项或全部措施:

(1)调低、暂停或取消本合同项下额度;

(2)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提用的贷款;

(3)对借款人已提用但尚未使用的贷款,停止办理支付;

(4)要求借款人在限定时限内与贷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

(5)要求借款人按贷款人的要求变更支付方式;

(6)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第九条  违约

9.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贷款用途证明材料或贷款用途证明材料未获贷款人认可的,贷款人有权按逾期贷款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包括罚息)计收复利。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发生调整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罚息利率,自贷款利率调整日起,按调整后的罚息利率计收逾期或挪用贷款的罚息,但包含利率调整日的当期复利不分段计算,适用调整后的罚息利率。

(1)逾期贷款的罚息=罚息利率×逾期本金金额×逾期天数,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该笔贷款适用的利率上浮50%(“逾期贷款的罚息浮动率”);逾期天数从应还款日当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前一日,按实际天数计算;

(2)挪用贷款的罚息=罚息利率×挪用本金金额×挪用天数,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该笔贷款适用的利率上浮100%(“挪用贷款的罚息浮动率”),挪用天数从挪用当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前一日,按实际天数计算;

(3)复利包括欠息复利和罚息复利两个部分,其中:

欠息复利=应付未付贷款利息×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日利率)×逾期天数,逾期天数从应还款日当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前一日,按实际天数计算;

罚息复利=罚息复利积数×逾期贷款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日利率),罚息复利积数是指按逾期或挪用天数累计计算的逾期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和。

前述日利率=月基准利率(以计收复利时的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准)×(1+逾期贷款或挪用贷款的罚息浮动率)/30。

9.2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9.3 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逃废债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对于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达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附件格式在有关媒体上刊登公告,披露借款人的姓名和住址,以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  扣划约定

10.1 借款人授权,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贷款人有权扣划借款人在交通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0.2 扣划后,贷款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合同号、贷款序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

10.3 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罚息、罚息复利、利息、利息复利。

10.4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时,按交通银行在扣划时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十一条  合同的效力及变更

11.1 本合同自借款人在个人网银e贷通2.0个人信用消费贷款业务授信申请页面点击“提交”按键、贷款人通过个人网银发布《授信审批事项通知》后生效。

11.2 本合同项下各条款间相互独立,各条款的效力不受其他条款的影响。某条款或某部分条款无效的,其他条款仍有效。

▲▲11.3 月还款额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而变更的,变更后的月还款额以贷款人的通知为准。贷款人将按照调整后的利率、剩余贷款本金、剩余还款期数确定新的月还款额。

第十二条  通知

12.1 借款人保证其向贷款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均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借款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贷款人指定的个贷业务受理营业网点。该等信息变更仅在贷款人实际收到更改通知并更改有关记录后生效。

12.2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任何通知,贷款人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贷款人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贷款人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借款人者为准。

(1)公告,以贷款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借款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贷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即使该邮件可能被退回)视为送达日;

(4)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贷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传真号码或电子通讯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12.3 借款人同意,除非贷款人实际收到借款人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并更改有关记录,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通讯地址是法院向借款人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本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通过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于贷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通讯地址的,以借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借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即使该邮件可能被退回)视为送达日。

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法院对借款人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权通过第12.2条约定的任一通讯方式进行。法院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讯方式,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法院同时选择多种通讯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借款人者为准。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信息披露与保密

13.1 借款人授权,在足额清偿本合同下全部债务前,贷款人有权因贷款申请及贷后管理等原因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并留存借款人的信用报告。贷款人违反本条授权查询相关信息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3.2 贷款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借款人的信息和资料,贷款人应负保密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政府部门要求披露的;

(3)向贷款人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的;

(4)借款人同意或授权贷款人进行披露的。

13.3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所有有关借款人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不良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借款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前述“不良信息”是指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借款人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借款人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借款人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1)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披露和允许其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①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或与个人贷款业务有关,例如推广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催收借款人欠款、转让贷款债权等;②为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③为更好地维护、管理和提升客户关系;

(2)将该等信息和资料提供给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贷款人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及其辖属机构的适用)、鹏元征信有限公司(贷款人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其辖属机构的适用)和其他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征信机构;

(3)为业务运营、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控制的目的使用或允许第三方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项下争议应向贷款人所在地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五条  其他条款

▲▲15.1 本合同签订后、每次贷款发放前,如遇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发生变化,致使贷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将违反该等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的,贷款人有权暂停发放贷款,双方应就相关内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第八条约定执行。

15.2 本合同项下经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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