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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房贷利息报税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协助广大客户做好房贷利息报税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税信息填写说明
  (一)贷款类型。选择“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属于组合贷款的(即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组合),选择“组合贷”,并分别填写“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信息。
  (二)贷款银行。商业贷款的“贷款银行”填写“中国工商银行”,不需填写具体经办支行;公积金贷款不需填写“贷款银行”。
  (三)贷款合同编号。商业贷款合同编号请通过我行自助渠道查询后填写。特别提示,我行商业贷款报税所需贷款合同编号并非纸质版借款合同上的编号
  (四)首次还款日期。商业贷款按照实际发生首次还款的时间填写。
  (五)贷款期限。商业贷款根据借款合同中的贷款期限条款填写。做过贷款期限变更的,请咨询贷款经办行后填写。
  二、自助查询方式
  为满足广大客户报税需求,我行已开通房贷利息报税自助查询功能,您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客户服务、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等微信公众号,或我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自助查询房贷利息报税信息
  三、重要事项说明
  (一)关于是否符合《暂行办法》“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条件,按照贷款发放当时是否被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执行。由于房贷利率政策变化较大,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认定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为了您能准确填报,请与贷款经办行联系确认您的贷款是否为首套。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报信息的填写规则及首套住房贷款认定标准请与办理贷款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组合贷款请分别与办理贷款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我行经办行确认。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不参加抵税,如有疑问,请咨询所在军队单位。
  (三)我行将如实客观地提供相关信息,以协助您进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但最终能否抵税成功,以税收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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